• banner1
  • banner2
  • banner3

政策文件

申请入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株洲市建设科技与建筑节能协会”(英文名称Zhuzhou Construction Technology and Building Energy Conservation Association,缩写“ZCBA”)。
    第二条 本会是株洲从事建设科技、建筑节能、工程建设标准化、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绿色建材和建筑业企业技术创新等工作的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自愿组成自律管理、全市性行业组织,是在市民政局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联合全市建设科技与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绿色建材等行业各方面力量,坚持以服务为宗旨,积极反映企业诉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规范企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秩序和行业整体利益,推动诚信体系建设、行业技术进步、企业改革发展和职工队伍素质提高,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和谐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株洲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湖南省建设科技与建筑节能协会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的地址设在株洲市天元区保利大厦B座261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开展调查研究,宣传、贯彻有关建设科技与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绿色建材等方针政策,反映企业的意见和要求,并为他们排忧解难,承担或参与建设技术发展调研,新技术应用推广、培训,拟定有关技术文件,提出行业有关的经济、技术、政策、法规等方面建议,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决策和行业的发展提供参考,为企业发展提供咨询;
    (二)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开展对会员的行业自律信用评价,受理对会员的投诉,及时向政府及相关部门提供有关企业的诚信情况,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引导企业和相关执业人员诚信守法,抵制伪劣产品,制止恶性竞争,规范行业行为,保障公平竞争;
    (三)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对损害行业和会员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依规开展维权活动;为会员提供法律、政策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
    (四)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或授权,参与或组织制订标准规范,实施数据统计、项目申报、审查、评估推荐等工作;
    (五)组织开展优秀会员单位、先进个人、优质产品等方面的评审、推荐、表彰、奖励等行评行选活动;
    (六)积极开展建设科技与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绿色建材等宣传推广、成果展览等活动、积极组织开展建筑节能技术、绿色建筑技术和装配式建筑技术等方面的培训;组织会员单位承接重点建设技术(产品)开发和经验交流、协作攻关、为会员提供技术咨询服务,促进行业技术进步;组织参加市内外技术成果(产品)交流交易会,推进行业整体素质的提高;
    (七)建立行业信息平台并负责管理维护,编辑与本协会任务有关的文集、刊物(含电子刊物、网站等),收集、分析和发布国内外文献资料和行业市场信息,开展建筑技术、节能建筑、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绿色建材等方面的技术咨询和信息交流,为政府有关部门和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八)参加湖南省建设科技与建筑节能协会及相关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发展与国内外建设科技、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绿色建材等有关组织的往来,加强同兄弟省市相关协会的联系,组织开展合作交流,广泛合作,共谋发展;
    (九)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务,承办法律、法规授权或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根据需要开展符合协会宗旨、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单位应具备在建设科技与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绿色建材等领域内生产、教学、研究、设计、施工等资格的法人单位;
    (四)单位会员一般应当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除高等院校所属学院以外);
    (五)个人会员条件:个人会员应与协会范围专业领域内有一定影响力,本科以上或中级以上职称的自然人。
    第九条 申请入会应提交入会申请书,经秘书处审核报常务理事会同意后,由秘书处办理登记入会手续并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要求本会就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获得本会提供的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向本会投诉、举报其他会员违反行业自律准则的行为,向本会提出相关申诉;
    • 退出本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自律公约、管理制度等,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自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维护行业整体形象;
    (三)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五)关心、支持本会工作,向本会反映情况,提出相关建议,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故不履行义务或未按时足额交纳会费并拒绝补交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不遵守行业自律管理规定等的,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变更、解散和清算终止事宜;
    (五)审议理事会提出其他议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的,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理事会任期四年。会员单位的理事代表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工作调动以及其它原因需要更换时,由所在单位另行提出人选,报常务理事会确认。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决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监督行业自律制度的执行,对违反行业自律准则的理事、常务理事和担任相应职务的会员作出罢免理事、常务理事和相应职务的决议;
    (六)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向下届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理事建议名单;
    (八)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增加会议次数,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日常执行机构。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定、决议;
    (二)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决定设立本会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审定本会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聘用;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具体筹备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
    (七)向下届理事会提出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监事人选的建议名单;
    (八)组织实施行业自律公约,按照有关规定对会员作出奖惩决定或提议;
    (九)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原则上每半年需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热心协会工作,熟悉行业情况,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
    (三)会长、副会长年龄在70周岁以内,秘书长年龄在60周岁以内;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其中会长、专职副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任期内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出副会长、秘书长人选,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负责领导实施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的领导下指导主持本会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检查、监督、考核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负责人选,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常务理事会决定聘用;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组织领导副秘书长按各自分工开展日常工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建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建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9年1月1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